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种子(以下簡稱“种子”)的管理和建設,提高种子質量,保護育种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正當利益,促進農作物產量和質量的提高,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農作物种子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農作物育种和种子的生產、推廣、經營、使用的單位、個人,以及与种子工作有關的其他部門。
第三條 种子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推廣良种,為農業生產服務﹕建立良种繁育推廣体系(即將新品种培育、區域試驗、品种審定、良种繁育、加工精選、檢驗分級、經營、推廣等連結在一起,并按各种作物的不同要求,建立良种繁育程序)﹔保護品种資源,加強种子的科學研究﹔制訂和執行种子標准﹔培訓种子工作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條 省、市、縣農業部門設种于行政管理机构,其職責是﹕貫徹執行种子條例﹔組織農作物品种的審查、審 定﹔制定种子的引進、繁殖、推廣計划﹔對种子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行政管理﹔對違反本條例者,依据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各級种子公司負責种子的生產、加工、檢驗、經營和繁殖、推廣等項工作。
第五條 從事農作物生產的國營單位或集体單位,必須采用优質良种,并及時更新。農業部門要積极宣傳,幫助集体和農戶采用良种。
第六條 种子的生產和供應,要堅持“四化一供”的方向,逐步達到品种布局區域化、生產專業化、加工机械化、質量標准化,以縣為單位組織供种。暫不具備實行“四化一供”條件的地方和作物品种,允許農場、農戶自選、自繁、自留、自用,國家給以必要的輔助。 种子的質量標准,分國家標准、部頒標准、地方標准。 地方標准由省种子部門和標准部門共同審定。
第七條 种子的檢驗、檢疫工作,由各級种子檢驗机构和植物檢疫机构負責管理,嚴格執行檢驗、檢疫制度。
第八條 本條例所指种子主要包括﹕糧、棉、油、蔬菜及其他經濟作物和特种作物的种子、果實以及無性繁殖的根、莖、苗等。
第二章 資源管理
第九條 農作物品种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品种資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鑒定、研究和利用,由省農林科學院統一組織辦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國外或省外引進農作物品种資源,必須經過植物檢疫,批准后方可利用。井須將引進的品种名稱及有關資料,送交縣以上農林科學技術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我省直接向國外提供農作物品种資源,應以國家頒布的《中國農作物品种資源對外交換目錄》為限。
第三章 選育与審定
第十二條 農作物品种的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由省級科研單位及有關院校負責。
第十三條 鼓勵各級科研、生產單位的技術人員和群眾選育農作物新品种(系)。
第十四條 設立省農作物新品种審定委員會。委員會由省農業廳、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農林科學院并聘請專家、教授、科技人員及有關的行政干部組成。委員會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農業的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擬定新品种(系)的申報,試驗、審定手續和實施細則以及品种區划意見﹔
二、審定新育成和引進的農作物品种﹔
三、領導和組織農作物品种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四、為新品种命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選育出的新品种(系),申請參加省品种區域試驗和審定,必須向所在地的种子部門申報,再逐級向省審定委員會推荐。
第十六條 申請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种(系),必須有二到三年的區域試驗資料和一到二年的生產試驗資料,有一定數量的原原种,產量高于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种的標准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或經統計測驗達到顯著標准,或在品質、生育期、抗逆性、抗虫性、抗病性等方面有一項或多項优异性狀。
第十七條 經過審定的新品种連同品种适宜地區和栽培方法,由省農業廳頒布,做到良种、良法一齊推廣。
第十八條 未經審定通過的新品种(系),不得宣傳,不得登報,不得擅自散發、推廣和經營。
第四章 生產和推廣
第十九條 建立种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化生產。种子基地包括國營原种場,社隊良种場,農業科研單位,農場,有關院校和農村的集体特約基地、特約繁种專業戶。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程序,實行世代更新制度。原原种由育种單位負責提供,由原种場按照原种標准和原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高倍繁殖成原种,再放到社隊良种場或特約繁种基地或專業戶高倍繁殖成生產用种。
第二十一條 种子基地要相對集中,并具備較好的生產條件和技術力量。生產的种子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質量標准,由种子部門統一收購,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准套購。
第二十二條 國營原种場是全民所有制的种子生產基地,免除征購任務和農業稅。其土地、資產和農副產品等為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國營原种場必須堅持以繁育原种、良种為主,積极開展多种經營”的方針,其耕地百分之七十以上用于繁殖良种。生產資料供應部門對种子生產基地(包括特約基地)所需要的化肥、農藥、柴油、藥械、机械等要列入計划,优先保証供應。
第二十三條 植棉十万畝以上的縣,要建立棉花种子專業公司,由良棉軋花厂、原种場、良繁區組成。實行种、管、收、軋經營一條龍,逐步做到由縣統一供种。
第五章 檢驗和檢疫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的种子,必須符合質量標准。經過种子部門檢驗許可后,方能出售。調出縣境的補子,必須經過植物檢疫,批准后方能調運。無檢驗、檢疫証書者,交通、郵電部門不得承辦運輸和郵寄。
第二十五條 在外省繁殖的种子,未經檢疫的,嚴禁入境﹔外省在我省繁殖种子時帶入的种子要經過檢疫,并嚴禁作病虫害接种試驗。 出省繁殖种子必須經省种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院校及省、地以上農業科研單位可在本單位或限定的試驗場地進行病虫害接种試驗,井應做好封鎖、隔离、消毒等工作,嚴防蔓延污染。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此項試驗。
第二十七條 集体單位和農戶自用的种子,由各級种子部門和技術站指導、監督、檢查。對盲目引進种子,逃避檢驗、檢疫的,縣种子檢驗和撿疫部門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變更作物种植計划,必須調撥商品糧作种子時,要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种子檢驗机构發給特許証。
第六章 經 營
第二十九 條各种農作物种子,由种子公司統一經營。 需要由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時,必須經當地种子部門審查批准,列入計划,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發給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种子的進出口貿易業務,由省种子公司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營种子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种子分級、貯藏、包裝標准,否則不得銷售和調運。作物种子的調運,交通運輸部門要优先安排,安全承運,不違農時。
第三十二條 种子价格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允許浮動。浮動幅度,按以質論价原則,由省統一制定,以維護生產者、經營者的正當經濟利益。不許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嚴禁轉手倒賣,哄抬价格。 种干部門議价收購的良种,可以議价銷售。
第三十三條 各類專業种子公司經營良种,實行微利政策,銀行給予低息貸款,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第三十四條 种子部門收購的農作物良种,可以抵頂征購任務﹔供應良种根据需要由糧食部門划給糧油周轉指標,种子部門定期与糧食部門結算。
第三十五條 經營的种子必須經過精選加工處理,符合標准的才能作為商品种子銷售,精選种子時的合理消耗,由糧食部門核銷。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之間和經營單位預約繁殖种子實行合同制,違背合同的一方要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章 救災備荒种子
第三十七條 省、市、縣各級都要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种子。具体數量,由各級人民政府按自然規律和需要,每年确定一次。分別由糧食、供銷部門負責收購、保管和經營。 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戶,也要适當貯備自用的救災備荒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