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作物种子檢疫管理辦法 (92)魯農保字第9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 《植物檢疫條例》,加強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的植物檢疫管理,防止危險性病虫害的傳播,根据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管理條例》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山東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种子(包括糧、棉、油、麻、煙、糖、茶、瓜、菜、桑、牧草、綠肥、花卉、水果以及其他農作物种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單位(含個体、私營企業,下同)依照本辦法實行申報檢疫登記和報檢員制度。 第三條 凡生產、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在依法領取《种子生產許可証》、《种子經營許可証》、《營業執照》的同時,應立即向當地縣級(含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的植物檢疫机關申報植物檢疫登記,由注冊的植物檢疫机關核發《植物檢疫登記証》、憑《种子生產許可証》、《植物檢疫登記証》生產農作物种子。經營的种子每批都應附有《种子質量合格証》和《植物檢疫証書》或《种苗產地檢疫合格証証》。 种子管理机關的簽發《种子生產許可証》之前,應事先征求當地植物檢疫机關的意見。 《植物檢疫登記証》由省植物檢疫站統一制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和涂改。《植物檢疫登記証》的有效期限等同于《种子生產許可証》和《种子經營許可証》。 第四條 种子生產、經營單位要确定一至若干名植物檢疫報檢員,代表本單位辦理有關植物檢疫事宜。報檢員要由政治思想覺悟高、法制觀念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擔任。由單位推荐,經檢疫机關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報檢員証》。 停止种子生產、經營的,要交回有關証件。 第五條 報檢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 報告种子生產、經營計划﹔ (二) 申報种子產地檢疫﹔ (三) 辦理种子調出、調人檢疫手續﹔ (四) 申辦國外引种檢疫審批﹔ (五) 負責本單位有關植物檢疫措施的落實和報告遵法守法情況。 第六條 植物檢疫机關對登記注冊的种子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專項檔案,定期召開報檢員會議,總結交流工作情況,部署工作任務,監督、檢查檢疫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七條 种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植物檢疫等有關法規。經營的种子來源于當地的必須憑《种子質量合格証》和《种苗產地檢疫合格証》收貯﹔來源于外地和調往外地的必須辦理 《植物檢疫証書》和《种子質量合格証》。生產种子要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程。國外引進的种子必須事先辦理國外引种檢疫審批。 第八條 拒不申報辦理《植物檢疫登記証》和未設置報檢員的單位,對生產者生產的种子不予實施產地檢疫,經營單位不得收貯;對經營者查封种子,停辦一切檢疫手續。 第九條 對模范遵守植物檢疫法規,積极配合檢疫机關工作的單位和報檢員,由農業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犯植物檢疫法規的,由檢疫机關依法查處,并吊銷《植物檢疫登記証》和《報檢員証》限期整頓。經整頓檢疫机關認為合格的,重新發給証件。 第十條 本辦法由种子管理机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協助監督執行。种子、工商、植檢等執行机關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況,密切配合,不定期地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共同管理好种子生產和經營市場。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与國家有關法規相抵触時,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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