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以下簡稱《种子法》),切實加強對种子質量的監督檢驗管理,确保生產和經營种子的質量,促進种子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据种子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辦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2. 檢驗机构 2.1 各級种子管理部門中依法設立的种子檢驗机构是實施种子質量檢驗的主体﹔ 2.2 种子檢驗机构,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証合格﹔ 2.3 种子檢驗机构應按有關規定制定《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体系文件。 2.4檢驗机构應按照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檢驗技術人員﹔檢驗技術人員(即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干部)比例不得低于全体員工的60%﹔中級技術職稱以上人員不得低于全体人員的30%。實際從事檢驗技術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持証檢驗員。檢驗人員應取得上崗証。并保持相對穩定。 2.5 檢驗机构必須根据承檢項目的需要,配備儀器設備,配備率應為100%,其性能、量程、精度等應滿足承檢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准的要求。 2.6 儀器設備應有專人管理,在用儀器設備完好率應為100%。 2.7 檢驗机构應按照《質量手冊》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類檔案。 3. 檢驗机构的任務 3.1 省級种子質量檢驗机构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种子質量管理的法規及質量檢驗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檢驗規程和嚴格執行种子質量標准等。 3﹒2承擔農業部門或有關部門指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优質產品的評選和复查檢驗﹔ 3﹒3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委托對實施生產許可証和質量認証的產品進行檢驗,以及對重要新產品、新品种投產和科研成果鑒定檢驗﹔ 3﹒4承擔農業系統企業定級、升級產品檢驗和產品質量分等分級的檢驗﹔ 3﹒5根据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部署,制定种子質量監督抽查計划、方案并組織實施﹔受理和負責組織農作物种子質量的仲裁檢驗和其他委托檢驗﹔對下級同類產品質量檢驗机构進行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 3﹒6研究新的檢驗技術和方法,承擔或參与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有關地方標准的制修訂和試驗驗証工作。并負責上述標准的宣貫、指導施行和對省內各級种子檢驗机构的檢驗工作進行監督﹔必要時組織經驗交流會或召開質量分析會。 3﹒7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体負責檢驗員証件的發放、年審、換發、補發或吊銷工作。 3﹒8 省轄市、縣(縣級市區)种子檢驗机构負責本轄區內的种子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積极配合省檢驗机构完成全省性的各項檢驗任務﹔ 省轄市种子質檢机构除完成本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种子質量監督檢驗和其他委托檢驗外,還要負責對轄區內各檢驗机构工作的檢查和技術指導。 4. 适用范圍 凡對河南省境內生產(繁育)、調運、經營和直接用于生產的農作物种子進行質量檢驗或仲裁檢驗時,均适用本辦法(未經審定通過的种子除外)。 4.1 各檢驗机构《質量手冊》中承檢范圍以外的种子以及轉基因种子不适用本辦法。 4.2 本辦法所稱种子,除林木种子以外与《种子法》第二條規定完全一致。 4﹒3本辦法對檢驗結果判定合格与否所依据的种子質量標准是國家質量標准或行業、地方標准以及种子生產、經營者印刷在標簽或包裝物表面(含品种介紹、說明書)上承諾的標准﹔最低是買賣雙方共同簽約的合同標准。 5. 檢驗項目 种子檢驗分室內檢驗和田間檢驗。 5.1 室內檢驗必須按照《農作物种子檢驗規程》GB/T3543.1∼3543.7規定的方法進行。其中品种的純度和真實性、种子的淨度、發芽率、水分四項指標為必檢項目,根据用戶要求,必要時可對种子的生活力、千粒重、和健康指標進行檢測。 5.2 田間檢驗在沒有國家標准之前按照DB41/T318-2003《農作物种子田田間檢驗規程》進行操作。主要檢驗隔离條件、品种的真實性、純度,同時檢查异作物、雜草、病虫危害和抗逆性等。 6檢驗報告与檢驗結論 6﹒1檢驗報告一式2份,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給用戶,副本由檢驗机构存檔。檢驗報告簽字不全、涂改、用印錯誤、复印不完整或复印后未加蓋紅章的為無效檢驗報告。 6﹒2檢驗結論應以標准為依据,言簡意賅,表述明晰。 6﹒2﹒1凡檢驗机构派人對种子批進行抽樣的指令性檢驗、仲裁檢驗,若對樣品的四項必檢項目全部檢驗,其檢驗結論用語為“依据××(質量標准代號)該批种子合格(或不合格)”。對做出不合格判定的還應在備注欄中注明不合格項﹔若對必檢的四項質量指標未作全項檢驗的,其檢驗結論用語通常為﹕依据××(質量標准代號)標准,該批种子所檢項××、××合格,××不合格。在附頁的單項判定欄中,進行“符合”或“不符合”的判定。若單項檢測值不符合標准時,還應在“標准允差”欄中注明標准允差值,并將檢測值加允差值后与標准值進行對照,作出單項符合性判定﹔對檢驗机构未直接派人進行抽樣的指令性檢驗、仲裁檢驗,在結論用語中應將“該批种子”改為“該樣品”同時不采用“標准允差”進行單項判定。 6﹒2﹒2委托性檢驗一般不作綜合判定,客戶有要求時,結論用語為“該樣品所檢項××符合××標准(或合同、標簽)要求(純度項可進行級別符合性判定),××不符合××標准(合同、標簽)要求。在附頁的單項判定欄中可寫“符合(或不符合)”,但不論單項檢測值是否符合標准值,均不采用“標准允差”進行判定。 6﹒2﹒3電泳檢測結果一般不作判定,若用戶有要求,判定用語通常為“根据NY/T449-200I,該樣品純度項電泳檢測值為××%。在附頁中,“標准值、標准允差、單項判定”等欄均為空白,只填“檢測值”一項。 6﹒3在不能提供產品標准或檢驗標准、質量合同中規定的技術指標低于國家強制性標准、采用非標方法檢驗等情況下,一律不出具檢驗報告,只打印檢驗數据清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同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所設對照情況。 7﹒ 檢驗分工 7.1 進出口种子的檢驗按《种子法》第八章第五十一條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 7.2 省、省轄市、縣(縣級市區)各种子企業繁殖、收購、調運、銷售的种子和備荒种子,在本轄區內由企業內部的檢驗机构自檢。當地种子管理部門予以監督,企業也可以委托种子管理部門的檢驗机构對自檢的种子質量進行驗証性抽檢。調運或批量郵寄出縣境的种子,需附种子質量檢驗証明,具体要求請參照相關規定。 7.3 省轄市、縣(縣級市區)間調劑的种子 ,由調出方進行檢驗,并由調出方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門有資質的檢驗机构出具种子質量檢驗証明或質量檢驗報告,調入方复檢。 調入方應在种子調入后對所調品种种子作兩個發芽周期內完成复檢。完成复檢的時間從該批种子到達調入地第二日算起(以運輸票据為准),种子調運時,調出調入雙方應在种子調出地裝車時,視作物類別按檢驗規程規定的方法和數量共同扦取樣品,經充分混勻后分成兩份,水分樣品應另外用密閉的容器封裝。雙方簽封后各保存一份,以備种子質量發生爭議時作為复查或仲裁檢驗的重要依据。雙方另有協議時,按協議執行。 7.4 簽封樣品的容器上應有品种名稱、重量、封樣人姓名、封樣時間和調出單位公章。 封樣的效果應達到《規程》3.6“封緘”和1996國際种子檢驗規程2.2.7關于封緘的要求。 8﹒責任划分 8﹒1調入方調入种子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复檢的﹔或在复檢后發現質量不合格但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未向調出方提出异議的,除純度項外,其他3項必檢項目由調入方負責﹔但有确鑿証据証明調出方調出的种子未進行檢驗,卻出具虛假檢驗証明或檢驗報告的由調出調入雙方共同承擔質量責任。 8﹒2种子末端用戶的种子質量問題由終端銷售商承擔責任,并先行理賠,而后逆經營環節追索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