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的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十六條和《江西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相鄰省份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引進本省行政區域內种植适用本辦法。
相鄰省設區市品种審定小組審定通過的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品种不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經營、推廣為目的,從相鄰省份且屬同一适宜生態區的地域引進已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种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相鄰省份是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廣東六個省。
本辦法所稱同一适宜生態區的地域,是指緯度、海拔、日照、積溫、降水、土壤肥力等條件基本相同的地域。引進品种在相鄰省份品种試驗中的對照品种与同期种植的江西省品种試驗中的對照品种表現一致。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西瓜、辣椒。
第六條 品种引种由擬引种區域所在地設區市農業局審核,省農業廳審批。
第七條 申請引种的品种應當具備的條件﹕
通過相鄰省份審定﹔
明顯优于江西省正季种植的主推品种,并符合農業部或省農業廳制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標准﹔
通過擬引种區域所在地設區市种子管理站組織的引种試驗。
第八條 申請引种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應當是本省行政區域內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种子經營者﹔
熟悉所引進品种的特征特性。
第九條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江西省同一生態區鄰省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申請表》﹔
相鄰省份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審定証書复印件和審定公告﹔
符合引种技術規范的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的內容包括擬引种區域所在地設區市种子管理站組織的引种試驗總結和相鄰省份种子管理站組織的區域試驗總結﹔
申請引种單位的《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复印件﹔
已獲得品种權的品种,應當提供品种權人的授權許可協議。轉基因品种,應當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証書。
第十條 申請引种許可的程序﹕
申請引种的單位直接向設區市農業局申請,申請材料徑送設區市种子管理站﹔
設區市農業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廳﹔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原因﹔
省農業廳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許可証,發布品种引种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回設區市農業局并說明原因。設區市農業局應將不予批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一條 品种引种審核意見應當包括引進品种的品种名稱是否規范、引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引种試驗結果是否真實可信、是否适宜本地推廣應用。
品种引种公告應當明确同意引种的品种名稱、适宜种植區域。
第十二條 在同一區域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對其他种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在生產中發現引种品种存在嚴重的缺陷不宜繼續推廣的,由設區市農業局提出終止經營、推廣意見,省農業廳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