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文件編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頒布日期﹕1997-07-10 實施日期﹕1997-07-10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作物种子的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管理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种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設置的种子管理站負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极扶持農作物种子事業發展,在資金籌集、生產資料供應、种子生產基地建設、救災備荒、种子儲備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對在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市种子管理机构應當做好全市農作物品种資源的搜集、整理、鑒定、保存、創新和利用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种子公司是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的主渠道,負責按生產計划供應良种。 第六條 生產、經營和推廣的農作物品种應當經過省審定、認定。凡未經省審定、認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种,不得生產、經營、推廣和做廣告宣傳。 第七條 凡從事農作物种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播种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辦《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按照批准的地點、作物种類和規模生產。 第八條 生產商品种子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具備繁殖良种隔离、栽培條件的生產基地﹔ (二) 具有中專以上農學專業水平并獲農業技術員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 (三) 生產的种子品种是通過省審定、認定的品种﹔ (四) 對所生產的种子能夠提供可靠的田間檢驗結果。 第九條 生產商品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种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种、苗產地檢疫規程。交售的种子必須附有該批种子的田間檢驗結果單,并詳細填寫登記卡片,隨种子放入包裝內。 第十條 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和常規作物原种由縣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种子公司組織生產,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生產。 玉米雜交种的親本种子根据省計划由市种子管理机构組織生產供應。 第十一條 從事農作物种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辦《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憑証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地點經營。 《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實行年度審驗制度。 第十二條 申領《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持种子檢驗員証的檢驗人員﹔ (二) 有熟練掌握种子貯藏、包裝技術的保管人員﹔ (三) 有与經營种類、數量相适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和加工、檢驗种子質量的机械、儀器設備﹔ (四) 有与經營种子种類和數量相适應的資金﹔ (五) 有合格的財務人員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玉米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由縣以上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十四條 凡經營的農作物种子必須進行檢驗,達到質量標准。每批种子應有持《种子檢驗員証》的檢驗員簽發的《農作物种子質量合格証》,并附有种子內外標簽。 种子包裝標識和內外標簽必須載明品种名稱、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點)、質量、數量、适用范圍、生產日期、銷售單位等事項,并与包裝內的种子相符。 經營進口農作物种子的,應附有中文說明。 第十五條 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對經銷的每批种子均應當保留樣品,以備复檢時使用。所留樣品須保存到該批种子用于生產收獲后。 第十六條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收購、調入或供應達不到質量標准的農作物种子時,必須經用种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提供种子的單位應當標明种子的真實質量,做好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鄉鎮農技服務組織在取得《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和《營業執照》后,可以接受有經營權單位的委托,經營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的代銷業務。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商品种子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書,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合同文本。預約生產种子的,簽訂《農作物种子預約生產合同》﹔購銷种子的,簽訂《農作物种子購銷合同》。禁止其它單位和個人到种子生產基地搶購、套購种子。 第十九條 凡進出口商品种子的單位必須定期向同級种子管理机构報送進出口种子作物种類、品种名稱、數量、質量和產地等。 第二十條 農作物种子的調運實行准運証制度。 凡調出縣、市、省境的种子,必須向同級种子管理机构辦理准運手續,凡調運或郵寄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种子質量合格証》、《植物檢疫証》和《准運証》。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据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儲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种子,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撥款或給予貼息貸款。 儲備救災備荒种子的計划,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農作物种子批發市場或者舉辦農作物种子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等集中交易活動或者做种子廣告宣傳的,應當向當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請,經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逐級申核,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農作物种子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經批准對外提供或引進种質資源﹔ (二) 生產、經營、推廣未經省審定、認定通過的种子﹔ (三) 未按規定申領《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和《營業執照》而生產、經營种子﹔ (四) 超范圍生產、經營种子﹔ (五)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銷售不合格种子﹔ (六) 農作物种子包裝標識或种子標簽載明的項目与包裝內的种子不符﹔ (七) 未經批准引進、調運种子。 第二十四條 工商、物价、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作好農作物种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農業、工商、物价、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提供种子的單位和個人,因种子質量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責令其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仲裁机构實行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种子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中國种子管理員証》,執行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据。罰沒收入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种子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關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机關的上一級机關申請复議﹔對复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复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机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种子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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