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确保糧食安全的有關政策,充分調動農民种植水稻的積极性,恢复和擴大水稻种植面積,增加水稻有效供給,加強中央財政投入我省的水稻良种推廣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家水稻良种推廣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直接對种植良种水稻的農戶的補助資金,資金使用實行直接補貼方式,按种植良种水稻的面積直接發放到農戶,我省种植早稻、中 稻、粳稻的農民均享受這項補貼。
第二條 國家水稻良种推廣補貼資金的補貼標准,早稻每畝補貼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畝補貼標准由中央財政另行确定。中 稻、粳稻每畝補貼15元。
第三條 補助資金發放必須遵循補貼政策公開、補貼面積公開、補貼標准公開、補貼農戶公開的原則。省、市級有關部門要在相關媒体上公布受補貼的縣、鄉、村。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補貼的基礎工作,對各村申報的水稻畝數要認真審核,要在各自然村按戶張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積和補貼金額,公示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听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并根据群眾意見修改后再予張榜公布。
第四條 各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良种補貼檔案,包括分鄉鎮的補貼清冊和發放到戶的良种補貼卡片(見附件)。縣財政、農業部門要對補貼清冊和補貼卡片認真審核,并加蓋公章存檔備查。
第五條 水稻良种推廣補助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划撥到縣,由縣財政農業科(股)組織有關鄉鎮財政所按照縣財政、農業部門審核后的補貼清冊和補貼卡片直接向農戶發放現金或在銀行(或信用社)為農戶開設活期存折,農戶在收到現金或活期存折時,必須在補貼卡片上簽字、蓋章(用手印)。
第六條 2004年早稻補貼,播种前各市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以2004年早稻种植計划面積(含地方農場播种面積)和中央財政補貼標准,向种稻農戶預撥良种補貼,待核實后再行結算。
第七條 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水稻良种推廣面積的落實,确定并公布本地推廣的水稻良种品种,通過新聞媒体向農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种單位、种子价格。為确保農民收益,縣級人民政府物价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嚴格審定和控制种子价格,保証种子質量,防止出現假冒偽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現象。
第八條 水稻良种推廣補貼資金必須逐級申報,水稻播种15天后,各市財政局和農業局核實本市計稅水田為基礎的水稻良种推廣實際面積(雙季產區核定的中稻、晚稻种植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計稅面積中的水田面積,中稻產區上報的中稻种植面積不得超過計稅面積中的水田面積),并按規定補貼標准,聯合向省財政廳、農業廳申請水稻良种補貼,省財政廳、農業廳對各地上報的播种面積核實后,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報。
第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設立良种補貼的專線舉報電話,會同同級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証農民群眾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進行嚴肅查處。農業廳舉報電話027--87873660,財政廳舉報電話027--87826559,監察廳舉報電話027--87816804。
第十條 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水稻良种推廣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良种補貼資金,不得抵扣各种稅費、債務和欠款,否則除追回補貼資金外,還將對有關地方、單位和當事人嚴肅查處,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