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主要農作物引种工作的管理,規范引种行為,保護种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十六條和《遼宁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品种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引進种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已通過當地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由外埠引進种植的主要農作物系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馬鈴薯、高粱。 第四條 引進种植外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种,須參加我省統一組織的引种試驗,并通過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引進种植。 第五條 引种試驗包括兩個生產周期的區域試驗和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 第六條 參加引种試驗的品种,必須同時參加省統一組織的抗病鑒定与品質檢測,抗病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省品种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机构的結果為准。 第七條 申請引种的單位或個人須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參加試驗的申請,提交《遼宁省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試驗申請表》(一式2份),并提供足夠數量的參試种子。 第八條 引种申請者在參加兩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和一個生產周期的生產試驗后,須向省种子管理机构提交《遼宁省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申請書》(一式3份)、引种品种當地審定証書复印件(一式3份)、《品种引進技術報告》(一式30份)待認定。 認定通過的品种由遼宁省農業行政主管理部門發布公告并准予在适宜地區推廣种植﹔未經認定通過的品种,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遼宁省主要農作物品种引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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