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种質資源管理
第三章 品种選育和審定
第四章 种子生產
第五章 种子經營
第六章 种子檢驗和檢疫
第七章 种子貯備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种子管理,維護种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証种子質量,促進農業生產
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种子(以下簡稱种子)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糧、油、蔗、果、菜、茶、桑、麻、煙草、棉、牧
草、綠肥、藥、花卉以及其他農作物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种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以及檢驗、檢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采用良种。
第五條 种子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种子的選育、生產、經營、推廣列入農業生產發展規划,逐
步實現品种布局區域化、种子生產專業化、加工机械化、質量標准化和有計划供种。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种子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財政、銀行、保險、糧食、科技、技術監督、海關、交通、郵電、公安等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助農業
主管部門做好种子發展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种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种子發展建設規划﹔
(三)負責种子計划、生產、經營、品种及种子質量的管理﹔
(四)核發和管理《种子生產許可証》、《种子經營許可証》、《种子質量合格証》﹔
(五)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生產、經營种子的單位和個人﹔
(六)培訓种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產經營的主渠道,負責按計划生產供應良种。
雜交水稻、雜交玉米种子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的种子公司統一經營。
第九條 國有農科所(良种場)是國家繁育良种和新品种試驗、示范的重要基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農科所(良种
場)的土地、房屋、設備、資金、產品。确因國家建設需要用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极扶持种子事業的發展,在資金、貸款、稅收及化肥、柴油等物資供應上給予优惠,減免雜
交水稻、雜交玉米种子田糧食定購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品种選育、引進、試驗、示范和种子生產、加工、檢驗、檢疫、經營、管理、推廣等各
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种質資源管理
第十二條 農作物种質資源屬國家財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國家規定保護的种質資源。對名、特、
优、珍的种質資源和野生种質資源必須注意保存和有計划地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本自治區農作物种質資源的收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授權的廣西農業科學
院和其他農業研究所具体負責。
第十四條 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种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將引進的种子及其說明送廣西農業科學院登記和保存。
第十五條 為防止國外危害性的种子病、虫、草傳入,從國外引种必須按照植物檢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引种申報、審
批、報檢手續,并進行隔离檢疫試种。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國外提供(包括交換、出售、贈送、援助)農作物种質資源,應按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有
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章 品种選育和審定
第十七條 農作物新品种的選育,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据自治區的統一規划,組織有關科研、教學、
生產單位進行。同時,鼓勵集体和個人選育農作物新品种。
第十八條 選育農作物新品种(包括雜交組合,下同)應以高產、优質、高效、抗逆力強、綜合性狀好為目標。
第十九條 選育農作物新品种必須堅持試驗、示范、審定、推廣的程序。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种,不得生產、經營、
推廣和上報評獎以及廣告宣傳。
第二十條 新育成品种或引進品种須經二年以上的區域試驗和示范,且綜合性狀好的方可報審和擴大試种。
第二十一條 參加試驗或報審品种,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繳納試驗補助費或品審費。收費辦法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會同自
治區物价、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為加快优良新品种的利用,經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和由自治區農作物
品种審定委員會委托地、市品种審查小組代審通過的品种,可在适宜种植的地方推廣。
第二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种,由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發給品种審定合格証書,并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審定合格的新品种和种子生產技術實行有償轉讓,具体辦法按國家有關技術轉讓規定辦理。
第四章 种子生產
第二十五條 雜交种子實行計划管理,專業化生產。
雜交制种統一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負責計划安排,并組織實施。
雜交种子親本統一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計划安排,由自治區种子公司提純和繁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生產雜交种子親本。
第二十六條 作為商品的常規种子生產,納入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的計划。
第二十七條 商品种子生產應當簽訂預約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生產商品种子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規模的生產种子基地,并具備繁制良种的隔离和栽培條件﹔
(二)有熟悉种子生產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生產的种子的品种應是審定通過的品种﹔
(四)生產的种子應納入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的計划。
第二十九 商品种子的生產實行許可証制度。從事商品种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申領《种子
生產許可証》,按照指定的作物品种、產地和規模內生產。《种子生產許可証》有效期為一年(果樹苗木為三年),到
期重新核發。
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的《种子生產許可証》由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种子《种子生產許可証》由縣級以上農業主
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國有農科所(良种場)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优勢,盡量承擔种子生產任務。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种子
管理机构在安排种子生產計划時,應优先考慮當地國有農科所(良种場)的要求。
鼓勵農業科研院校生產自己選育、引進并經審定通過的各种農作物优良种子。但到院校生產基地外生產雜交水稻、雜交
玉米种子應征得當地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納入同級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的計划。
第三十一條 接受自治區外种子生產預約的單位或個人,應報經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同意。到外縣(市)建
立制种基地的單位或個人,應征得當地縣(市)農業主管部門种子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章 种子經營
第三十二條 雜交种子統一由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的种子公司組織經營。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可憑証代銷雜交种子。
但代銷的雜交种子應當由當地縣級以上种子公司提供或者納入當地种子公司的經營計划。
農業科研院校、縣級以上國有農科所(良种場)自育自制并經審定通過的雜交种子可交當地同級种子公司收購經營,實
行利潤返還﹔也可由生產單位自己經營,但要納入當地縣級种子公司的經營計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