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文件
農辦農〔2002〕4號
關于种子銷售范圍問題的复函
四川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四川西南科聯种業有限責任公司在省外銷售种子的請示》(川農業函2002〕5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條規定,种子經營者按照种子經營許可証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証持有者种子的最終銷售區域,只要其种子符合《种子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品种審定和种子加工、質量、包裝、標簽、經營等規定要求,該証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机构經營,也可以書面委托有效區域內其他种子經營者代銷,也可以將包裝种子銷售給有效區域內或有效區域外其他种子經營者代銷,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其他經營者”可以不辦理种子种子經營許可証,但應按我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2〕20號)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注冊。
農業部辦公廳(章)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