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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品种認定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品种認定辦法
發布時間: 2005-12-26 信息來源﹕ 
  (200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常委會三屆三次會議第一次修正,內蒙古自治區農業廳2000年12月22日予以公告。根据《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种子條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引進的主要農作物和選育与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的品种管理,公正、科學認定農作物新品种,使引進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种、選育和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种迅速轉化為生產力,發揮优良品种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根据《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种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它組織在我區申請品种認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我區种子科研、生產、經營机构代理。區外企業或個人在我區申請品种認定的,由該企業或其授權法人單位直接申報,也可以委托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种子科研、生產、經營机构代理。區內個人或种子科研、生產、經營等單位申請品种認定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區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品審會辦公室)或盟市品种推荐小組提出申請。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申請品种認定。

    1.自治區品審會組織試驗的外省區或國家已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和經外省區登記或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种。

    2.自治區品審會組織試驗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种。

    3.對選育或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自治區品審會未開展的品种試驗經自治區品審會同意委托認可的試驗机构開展的試驗品种實行自愿認定。

    申請認定的品种必須具備遺傳性狀穩定,形態特征一致、与現有品种有明顯差异,有規范的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和品种名稱,達到認定標准。

    第四條  凡申請認定的品种應提交《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品种認定申請書》(以下簡稱認定申請書),認定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單位(個人)名稱﹔

    2.育种單位(個人)名稱﹔

    3.作物种類、品种名稱﹔

    4.品种選育或引進報告,包括親本(原原种)組合以及雜交种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等內容﹔

    5.品种特征特性描述及標准圖片﹔

    6.建議品种适用范圍、栽培要點和注意事項﹔

    7.品种試驗結論意見。

    申報品种認定時,還應提供如下材料﹕

    1.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認可單位出据的品質化驗分析和抗性鑒定報告﹔

    2.田間考察鑒定意見﹔

    3.委托認定的品种需提供育种單位申請認定委托書﹔

    4.國家或區外已審定的品种需提供審定合格証書复印件﹔

    5.其它補充材料。

  第三章  申報及受理

    第五條  凡申報認定的品种,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者或盟市品种推荐小組于該品种擬認定前60日內向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報送材料,同時交納專家認定費和標准樣品。

    2.標准樣品是指申請者提供的育种家种子,作為品种真實性鑒定的標准比對樣品。小粒种子每份材料提共1.0公斤,大粒种子每份材料提供2.5公斤,其中雜交种還應提供親本种子,大粒种子1公斤,小粒种子0.5公斤,三系制种親本种子只提供兩系种子。

    3.品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認定申請材料3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者和所在盟市品种推荐小組。

  第四章  品种認定

    第六條  申報認定的品种經自治區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將組織專家組或委托盟市品种推荐小組進行認定。

  自治區農作物品審會辦公室根据需要每年不定期舉行品种認定會議。品种認定形式為會議認定和現場鑒定。

  第七條  認定專家組召開認定會議時,實行回避制度,專家中与所認定品种有關系時,品審會辦公室要求該專家回避。

  第八條  品審會辦公室召開認定會議時,應組織相關專家5—7人。認定會議對審報認定的品种材料認真審議后,結合田間考察意見,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票數超過与會專家1/2以上的品种,通過專家組審議。品審會辦公室對專家組審議的程序、方法等核實,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

    第九條  認定通過的品种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頒發認定合格証書,由自治區農業廳公告。

    應當認定而未經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种不得經營、推廣,不得發布廣告。

    第十條  國家或區外已審定的品种認定命名時一般延用原名。國外或國內未審定的品种認定命名時与引育种單位(或人員)協商命名。國內選育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种認定命名應由育种家、育种單位、品种權單位或品种認定單位命名。品种命名時,一個品种只能有一個名稱,品种一經命名,不能輕易變更。

    命名品种時,應遵循品种命名規則。

    品种命名規則

    1.品种名稱由4—6個個漢字或等同的英文字母构成,專業育种單位(或個人)所育品种命名時可用單位(或個人)名稱,也可用其它具有本單位或作物典型特征的字詞。綜合育种單位選育作物种類多,品种命名時應在品种名稱中体現該作物特征詞。系列品种依次排序。

    2.品种名稱須通俗化,便于標簽使用。

    3.不得使用違反社會公德,對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以及過于夸張的詞語命名新品种﹔也不能僅用數字命名新品种﹔不得用屬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种的已知名稱命名﹔品种命名也不得与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触。

    第十一條  認定通過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种和引進區外的農作物品种,由自治區品審辦統一編號、頒發証書。其編號為“蒙認”、“作物簡稱”、“作物分類”、“年號”、“序號”。如1999年認定的第一個玉米品种為“蒙認玉1999001”。

    第十二條  認定通過后公布的品种名稱為其法定名稱,各地須統一使用(商品名除外),不得任意更改,否則視為未認定的品种。

    第十三條  自治區品審會認定未通過的品种由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及時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如有异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申請复審。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對复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复審,在6個月內作出复審決定。复審結果為終審結果。

    第十四條  認定通過的品种在生產應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專業委員會或品審會辦公室提出終止推廣建議,經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撤銷其認定合格証書,并報由自治區農業廳公告。

  第五章  認定標准

    第十五條  認定標准由自治區品審會辦公室負責起草。自治區品審會頒布實施。

  第六章  品种試驗

    第十六條  品种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品种鑒定。品种試驗的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品審會辦公室制定并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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