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審領与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种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一、管轄 (一)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的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主要農作物常規种的大田用种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申領條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產地點﹔ (三)生產常規种子(含原种)和雜交親本种子的,注冊資本100万元以上﹔生產雜交种子的,注冊資本500万元以上﹔具有与种子生產相适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 (四)有种子晒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設備﹔ (五)有必要的倉儲設備、檢驗設備﹔ (六)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种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种子生產种子人員3名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領程序 (一)申請人到審核机關說明情況,領取申請表格。 (二)申請人向審核机關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2﹒种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种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証明﹔ 3﹒注冊資本証明材料﹔ 4﹒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証明﹔ 5﹒种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証明(已領取种子經營許可証的單位可提供經營許可証复印件,不再提供2-5項材料)﹔ 6﹒种子晒場情況介紹或种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証明﹔ 7﹒种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証明和情況介紹﹔ 8﹒生產品种介紹,品种為授權品种的,還應提供品种權人同意的書面証明或品种轉讓合同﹔生產种子是轉基因品种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証書﹔生產原种的需提供基礎种來源情況﹔生產未審定的品种需提供進入生產試驗的証明材料﹔ 9﹒种子生產質量保証制度。 (三)審核机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晒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 (四)審批机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机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五)對符合條件的,審批机關發給生產許可証﹔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机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机關應將不予批准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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