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6-10-24 發布單位﹕四川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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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据2006年9月28 日四川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農作物种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种選育和种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屬的种子管理机构負責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扶持良种選育、試驗和推廣。
農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救災備荒种子。貯備計划和動用貯備救災備荒种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貯備救災備荒种子所需貯藏設施,由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解決﹔貯備救災備荒种子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對承儲單位予以适當補貼。
第六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具体審定辦法,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主要農作物以外的其他農作物品种是否申請品种審定由選育者決定。
通過審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農作物品种,在推廣應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產性等优勢喪失的,經省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經營、推廣。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經營、推廣﹕
(一)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
(二)未經同意引种的﹔
(三)審定通過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宜种植區域內的﹔
(四)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八條 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的品种,在本省審定或者引种,應當使用原審定名稱。
通過審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裝標識和宣傳廣告應當使用審定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審定名稱應當印制在种子包裝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圍內,字体應當顯著、突出,單字面積應當大于其他標識文字的單字面積的1倍,字体顏色与背底形成強烈反差。
第九條 引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种單位具有主要農作物种子經營許可証﹔
(二)品种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三)品种屬于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适宜生態區域﹔
(四)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試驗并同意。
第十條 主要農作物品种參加區域試驗1年后,按照省以上農作物品种審定委員會指定的區域進行生產試驗。試驗品种不得有償使用。
第十一條 主要農作物的商品种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申請种子生產許可証的,由直接組織种子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者鄉村集体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提出申請。
變更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地點和品种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生產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的,注冊資本500万元以上﹔生產主要農作物雜交親本种子和常規种原种种子的,注冊資本100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設備,种子倉庫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檢驗用房60平方米以上,儀器達到一般种子質量檢驗机构的標准﹔
(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种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熟悉种子生產技術的中級以上農業技術職務人員3名以上,其中農業高級技術職務人員1名以上。
第十三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生產許可証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生產許可証申請表﹔
(二)种子檢驗人員資格証明、种子生產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証書复印件﹔
(三)注冊資本証明﹔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及產權証明﹔
(五)种子晒場情況介紹或者种子烘干設備和倉儲設施清單及產權証明﹔
(六)种子生產地點情況介紹及檢疫証明﹔
(七)种子生產所在村的生產种子的証明(含品种、面積)﹔
(八)生產品种介紹,品种為授權品种的,應當提交品种權人同意生產的書面証明或者品种轉讓合同,生產种子是轉基因品种的,應當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証書﹔
(九)种子生產質量保証制度。
第十四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生產許可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晒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核發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制作不予核准通知書,由審核机關轉交申請人。
第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常規种的大田用种生產許可証,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核發條件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据本條例具体規定。
第十六條 种子生產應當保証質量。受委托制种(繁殖)基地的農戶,應當服從統一安排,不得妨礙种子生產。因規划制种(繁殖)隔离區給農戶造成損失的,由組織种子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500万元以上﹔
(二)种子晒場500平方米以上,种子倉庫800平方米以上,种子檢驗用房60平方米以上,儀器達到一般种子質量檢驗机构的標准﹔
(三)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种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中級以上農業技術職務人員3名以上,其中農業高級技術職務人員1名以上。
第十八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的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注冊資本100万元以上﹔
(二)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种子檢驗人員1名以上。
第十九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經營許可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許可証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証明﹔
(三)种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資格証明、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証書复印件﹔
(四)檢驗种子質量的儀器設備、加工設備、倉儲設施的清單及產權証明﹔
(五)种子經營場所証明。
第二十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种子及其親本种子、常規种原种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