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選育与生產經營 第四章 畜禽養殖
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運輸
第六章 質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适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蚕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适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优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第十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划論証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准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据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划,制定并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划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据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划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据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种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种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采集畜禽遺傳材料,并有權獲得适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种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并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証后批准。經批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檢疫。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條 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与境外机构、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檢疫。
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向境外輸出,不得与境外机构、個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條 畜禽遺傳資源的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選育与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選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机构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并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審定或者鑒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价格部門會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應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轉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机构可以組織開展种畜优良個体登記,向社會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种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种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証。申請人持种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証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