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49號
《農作物种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1月26日農業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
二○○五年二月六日
農作物种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作物种子檢驗員(以下簡稱种子檢驗員)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种子法》(以下簡稱《种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种子檢驗員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种子質量檢驗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机构)中從事農作物种子質量檢驗工作的人員。
种子檢驗員分為扦樣員、室內檢驗員和田間檢驗員。扦樣員負責樣品扦取,室內檢驗員負責淨度、發芽率、水分等項目檢測,田間檢驗員負責品种真實性和品种純度的田間和小區种植鑒定。
第三條 种子檢驗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一)具有農學、生化或者相近專業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以上文化水平﹔
(二)從事种子檢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机构的种子檢驗員由農業部負責考核管理﹔其他檢驗机构的种子檢驗員由該机构登記或者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考核管理。
第五條 申請种子檢驗員資格,應當按照第四條規定分別向農業部或者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管理机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檢驗員資格申請表﹔
(二)學歷証明复印件﹔
(三)受聘檢驗机构出具從事种子檢驗技術工作年限証明。
第六條 考核管理机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并通知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參加考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考核管理机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种子檢驗員資格的考核工作。
第八條 种子檢驗員資格考核,包括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
專業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基礎知識包括《种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种子基礎知識,种子質量管理与控制知識等。
專業技術知識根据檢驗員類別确定﹕扦樣員重點考核种子批的划分、扦樣方法、分取方法、樣品管理等﹔室內檢驗員重點考核种子檢驗理論知識、种子檢驗規程、种子質量標准等﹔田間檢驗員重點考核田間檢驗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間標准等。
專業知識考核合格后進行操作技能考核。扦樣員技能考核內容包括樣品扦取和分取、扦樣器和分樣器的使用、樣品處置等﹔室內檢驗員包括檢驗儀器設備的操作与使用,淨度、發芽、品种純度等質量指標的檢驗技術操作等﹔田間檢驗員包括品种真實性的鑒別等。
第九條 專業知識考核采用閉卷書面考試,試題由考核管理机關從題庫中抽取。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現場跟蹤考評,由考核管理机關組織考評小組按照考核崗位和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評小組由不少于五人的相關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种子檢驗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种子檢驗員考核大綱和題庫由農業部統一編制。
第十條 專業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評均采用百分制評分,成績達到80分為合格。
考核合格,考核管理机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發給种子檢驗員証。
第十一條 种子檢驗員証應當注明檢驗員姓名、受聘檢驗机构、檢驗員類別、証號等內容。証號為“中种檢字第××××××號”,號碼為六位,前兩位為考核管理机關代碼,由農業部規定,后四位為序號,由考核管理机關确定。
第十二條 种子檢驗員証是种子檢驗員具備從事种子質量檢驗技術工作資格的証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因工作調動到另一檢驗机构工作的,應當由調入地的檢驗机构按照第四條考核管理權限的規定,申請變更种子檢驗員証,証號不變。考核管理机關發生變化的,由調入地的考核管理机關將變更情況通知原考核管理机關。
第十三條 已經取得某一類別資格的种子檢驗員,增加其他類別資格的,經考核合格后,由考核管理机關在种子檢驗員証變更記錄欄中記載,証號不變。
第十四條 种子檢驗員應當妥善保管种子檢驗員証,不得涂改、倒賣、出借或者轉讓。
丟失、損毀种子檢驗員証的,應當及時向受聘檢驗机构報告,由受聘檢驗机构報請考核管理机關補發,种子檢驗員証証號不變。
第十五條 种子檢驗員從事种子質量檢驗技術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標准,遵守檢驗机构的有關規定,提供准确、清晰、明确、客觀的檢驗數据。
第十六條 考核管理机關和檢驗机构應當對种子檢驗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檢驗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 考核管理机關對种子檢驗員証每兩年審查一次,主要審查种子檢驗員檢驗知識和檢驗能力保持等內容。
第十八條 考核管理机關應當建立种子檢驗員檔案,記錄种子檢驗員考核、審查、培訓和檢驗員証頒發、變更等內容。
第十九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种子檢驗員,考核管理机關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种子檢驗員出具虛假檢驗數据或者結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考核管理机關取消其种子檢驗員資格,收回种子檢驗員証。
第二十條 种子檢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檢驗机构應當收回种子檢驗員証,并上報考核管理机關予以注銷﹕
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參加定期審查的﹔
審查未通過并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審查仍未通過的﹔
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受到刑事處罰的﹔
連續兩年未從事种子檢驗工作或者因工作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從事种子檢驗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偽造學歷或資歷証明、違反考核紀律的,考核管理机關不予受理或者确認其成績無效。已經取得檢驗員証的,考核管理机關取消其資格,收回其証書。申請者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种子檢驗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种子檢驗員証頒發、注銷、變更等情況應當公開,由考核管理机關定期公布。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本机關上一年度种子檢驗員考核管理情況報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种子檢驗員証由農業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單位的种子質量檢驗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執行,考核合格的,由考核管理机關出具資格証明。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种子檢驗員証可以延用至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