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印發關于种子法有關條款适用的函
農 業 部 辦 公 廳
農辦政函〔2006〕8號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种子法
有關條款适用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林)廳(委、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种子法》的有關規定,針對近年來各地在執行《种子法》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條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种子法》第十六條“引种”的含義是什么﹖同意引种的种子是否要對其种植面積予以限制﹖
“引种”是指需經審定并已通過審定的品种,在同一适宜生態區域的相鄰省(區、市)推廣种植,并經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態區域种植不受面積限制,但引种時應當按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在推廣地區先進行試驗,証明其具有适用性。
二、种子標簽是否需要標注种子質量保証期﹖
种子質量主要取決于种子純度、淨度、發芽率、水分四項指標,同時,根据使用者購買种子即買即用的實際情況,种子標簽可以不標注种子質量保証期。但企業標注了保質期的,屬于企業對外承諾,企業生產經營的种子要受保質期的約束。
三、對育种者以試驗示范的名義提供种子的行為如何界定﹖
如果育种者提供的試驗示范用种是有償的,存在買賣關系,則屬于銷售行為,應當遵守《种子法》關于种子銷售的規定。
四、《种子法》第二十二條生產許可証記載事項是否應包括“面積”一項﹖不按照許可証規定面積生產的,能否予以處罰﹖
生產許可証記載事項不包括面積。為保証主要農作物种子的質量,种子生產企業需保証其种子生產地點無檢疫性病虫害,并具備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條件,至于其制种面積和生產規模,屬于种子生產企業自主決定的事項,不屬于法定事項。不按照許可証規定面積生產种子的,不能對生產企業予以處罰。
五、申領种子生產許可証是否需要提交品种審定証書﹖
根据《种子法》和《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領种子生產許可証時,可以不提交品种審定証書,但銷售种子時,該品种應當通過審定。另外,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轉基因農作物种子生產許可証,無論是主要農作物种子,還是非主要農作物种子,都應當提交品种審定証書。
六、《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范圍是什么﹖哪些机构可以作為驗資証明机构﹖
《農作物种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范圍和驗資証明机构應當与工商部門對注冊資本和驗資机构的要求一致。
七、專門經營小包裝种子的經營者,在未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能否經營不拆包的小包裝主要農作物种子﹖經營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能否銷售不拆包的小包裝保護權品种﹖
《种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再分裝的种子是指所有种子,既包括主要農作物种子,也包括非主要農作物种子。因此,經營者經營不拆包的小包裝主要農作物种子,可以不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銷售獲得品种權保護的种子,可以不需要授權。
八、《种子法》規定种子企業可以委托代銷,對雜交水稻种子生產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制,是否要對“代制資格”予以确認﹖
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委托農民或者鄉村集体經濟組織制种的,由委托方辦理雜交水稻种子生產許可証﹔委托其他經濟組織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辦理雜交水稻种子生產許可証。除此以外,不需要進行其他資格确認。
九、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新品种推廣過程中進行試驗示范的,是否需要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
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推廣過程中進行農作物新品种試驗示范的行為是一种推廣應用行為,屬于《种子法》規定的种子經營行為,需要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但依据《种子法》規定不需要辦理种子經營許可証的除外。
十、分裝种子是否必須取得种子經營許可証﹖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四條的規定,分裝种子必須取得种子經營許可証,未取得种子經營許可証而分裝种子的,依照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十一、《种子法》第六十四條僅對經營、推廣未經審定品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數量沒有規定。對市場檢查中出現的經營推廣少量未經審定品种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根据《种子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只要存在經營推廣未經審定品种的違法行為,就應當予以處罰,其推廣的未經審定品种的數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經營推廣的种子數量可以作為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罰款幅度時予以考慮。
十二、《种子法》第六十四條“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含義是什么﹖
“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包括以下兩种情形﹕一是未經國家級審定通過,也未經省級審定通過﹔二是在審定公告的适宜生態區域外推廣的。
十三、以商品糧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是否屬于假冒种子行為﹖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商品糧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屬于假冒种子行為。
二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种子法 适用 函
本部發送﹕种植業管理司
農業部辦公廳 2006年2月6日印發